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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3-07 16:59:13


   近日,铁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朋友之间为了借款闹得不可开交,承办法官以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耐心调解,令双方冰释前嫌,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李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2021年3月4日,姚某因还不上银行贷款,向李某借款25,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3月14日前还款,2021年12月20日,李某去姚某家索要借款,当日姚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为剩余的22,000元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到期后,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将姚某诉至法院。

   考虑双方本为朋友关系,而且案件争议明确、标的较小,承办法官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法明理,做好思想工作,并从各方面分析利弊,告知姚某应当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同时劝说李某换位思考,相互谅解。最终,李某放弃了利息部分的诉求,姚某也当庭给付了剩余欠款,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双方之间产生的隔阂,铁西法庭今后继续将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用群众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即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优势

   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的结果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闪耀着法律的光芒,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更有利于缓和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隔阂,往往能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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