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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以案说法丨偷梁换柱存侥幸 伪造、变造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2-09-21 09:10:18


   近年来,总有一些耍小聪明的驾驶员,心存侥幸,通过伪造、变造驾驶证来违法驾车上路,以此来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和处罚,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即便只是给驾驶证换个照片,也已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多起有关伪造、变造驾驶证件的案件。


案例一

   2021年8月份左右,郭某(弟)想驾驶自己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其哥哥郭某(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郭某(哥)的机动车驾驶证内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2021年8月7日23时30分,郭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防疫卡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21年夏天,刘某因所持有的B2型驾驶证无法驾驶半挂大车,通过屯邻郑某联系购买A2型驾驶证,通过微信支付给郑某办证费用350元、邮费20元。2021年8月12日刘某与郑某取回假驾驶证,9月28日11时许刘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自己使用,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三

   2022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与卢某吃饭时,将卢某掉在地上的A2型驾驶证捡起藏起来。因李某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无法驾驶自己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遂将卢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内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重新塑封。2022年4月11日,李某驾驶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变造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是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安全。事实证明,想要“偷梁换柱”,使用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蒙混过关,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请各位驾驶员不要以身试法,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广大市民也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要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禁止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当个人身份证件丢失后,要及时申报丢失补领身份证件,办理挂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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