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约定不清借款三万未获利息
作者:李英群 发布时间:2012-02-29 09:08:00
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年5月11日,谷某用3个房屋产权证抵押,由薛某担保在赵某处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5分,但谷某及房屋产权人均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未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后谷某又在赵某处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及付款时间。赵某要求谷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赵某提供的二份协议因无原告赵某及房屋产权人签名认可而无效,被告谷某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属实,但第二次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和给付时间,视为不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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