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解决了多方分歧,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10日,韩某、刘某、王某、李某、邓某、刘某通过六户联保的方式每人在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共计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韩某、刘某、王某、李某、邓某、刘某互为连带保证人。后邓某未按期还款,其余人作为连带担保人均按份替邓某偿还欠款,经韩某、刘某、王某、李某、刘某多次向邓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洪克涛了解案情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打电话进行初步了解,认为本案虽当事人较多,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协调好时间后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为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最后,各方均签订了调解协议,此次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经常会出现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两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今后任民法庭将继续优化司法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依法调解,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